①水分试样采出后,应立即放入有密封盖且的试样或不渗水的其他密封容器内。每个份样放入后应立即将盖盖严。
②本标准所列的份样数量和质量达到了规定的取样精密度采取的最少份样数量和最少份样质量。实际批量少于基本批量时,份样数量与份样质量不得按基本批量与实际批量的质量不列递减。对于大批量的焦炭取样数,应在基本采样份样数的基础上,乘以式中的试验因数份样质量保持不变。
③明显潮湿的试样,经制样影响测定结果时,应将试样连同容器全部称量,然后在温度而通风良好的房间中,将试样放在钢板上,铺成薄层进行空气干燥,或在容积较大的箱中进行初步干燥,自然冷却,称量容器和干燥后的试样,记录歌词称量质量并计算质量损失百分比(于制样目录中),同时将损失百分比在检验委托单或试样标签上,送化验室,以便校正全水分测定结果。
④选择衡器精密度必须适当,衡器最大称量不应大于试样质量的5倍,最小分度值应小于最大称量的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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